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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祺华:三招可完善预算法 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新闻频道-顺水鱼财经网
2019-06-03 16:43  浏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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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
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资料图)

  汉网消息 “官员超出预算外乱花钱的现象必须用刑法来调整!”全国政协委员、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接受和讯网和汉网联合专访时说,在中央反腐败的总体制度设计中,应该尽快完善预算法,使之成为能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的。

  段祺华对和讯网说,腐败并不是当下中国所特有的,腐败是个古今中外的世界性问题。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度,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要从根本上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可以借鉴在反贪腐过程中取得良好成效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其中,以一部全面、透明、权威的预算法,来规范政府和官员的支出和收入,从根本上杜绝权力寻租空间,是逐渐建立廉政社会的重要路径。

  段祺华告诉和讯网,中国的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的,但预算法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治理贪污腐败现象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预算法存在缺陷,导致其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段祺华认为,预算法存在的缺陷一是虽然制定预算,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预算外收入,同时超出预算外的支出也仍然存在。二是预算审批不严格,流于形式。

  段祺华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预算法过于粗略且缺乏比较详细的说明资料,中国的预算法只详细到类,没有款、项、目,更没有落实到具体人和物,这样的粗账很难执行和监督;预算审查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比较强,但人大特别是地方人大缺少这方面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预算法》第54条与第53条规定不协调,使得财政超收收入往往由政府自行支配,从而使得预算审查、预算约束形同虚设。

  段祺华认为预算法存在的第三方面的缺陷是监督乏力,只通过审计的形式来监督,监督滞后。段祺华说,预算监督乏力,除人大自身原因外,与预算法有关预算监督规定不完善不无关系。预算法没有就预算监督的主体、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而涉及预算法律责任的条款仅有三条,尽管审计风暴年年刮,面对预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难以进行责任的追究。

  段祺华提出,要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现象,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预算法。他建议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彻底消灭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坚决确立并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没有预算不支出”的预算法的根本原则,以维护预算法的权威性;

  二是就预算监督主体、原则、范围、内容、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修改预算法中不协调的条款;将预算法详细到类、款、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和物,同时严格审批,全面深入审查每一项预算,杜绝任何寻租空间,才能真正达到遏制贪污腐败之目的。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对于违反预算法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段祺华说,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无法得到切实执行的法律,不树立预算法的权威,在执行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大的障碍和阻滞。预算法必须做到全面、透明、权威,预算机制合理科学,才能真正地通过经济预算手段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