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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净资本管理办法量化监管模式的思考-信托频道-顺水鱼财经网
2019-06-02 23:59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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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1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在制度框架下的发展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作为金融市场的支柱之一,信托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作为最灵活的金融市场参与者,要想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就必须使信托的运行机制与经济的发展模式相协调。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经济还比较浓厚,因此信托的功能主要是为了帮助实现各级政府的经济目标,其运行具有高度的计划性。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托的这一功能就违背了经济运行的基本模式,进而导致该阶段信托业发展的混乱。随着“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信托业的制度框架被搭建起来,信托的运行开始向市场化方向靠拢。其后的“新两规”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特点,为信托回归本源,更好的按照市场要求运行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

  然而到了2010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排名全球第二,外汇储备全球第一,金融资产的总规模达到100万亿元,市场经济已经逐渐成熟。在这一背景下,原有单纯的规范性监管制度,已经不能保证信托业按照市场的需求运行,推出新的管理模式迫在眉睫,而《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恰如及时雨一般。在新的“一法三规”框架下,信托业的运行将更加市场化,信托的功能也将被更充分的挖掘。

  一、净资本管理的经济学解释

  虽然《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限制信托公司业务杠杆率,进一步控制风险。但不容忽视的是,从经济学角度看,净资本管理对完善信托业监管制度框架也有重要的意义。

  在经济学框架下,企业的最优决策最终导致市场的均衡状态的形成,而企业的最优决策又来源于其成本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问题解决。所以当我们不考虑信托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信托等)时,单从这个行业的角度讲,各信托公司基于理性做出的发展决策,最终决定了整个市场的水平和特征。

  在净资本管理实施之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我们将所有的办公支出、人力资本支出都划为固定成本,那么信托公司的经营是不存在可变成本的。一方面,作为资金流动的平台,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不需要进行其它要素的投入;另一方面,在角度,信托产品不需要提供保证收益

  在不需要支付可变成本(或者说可变成本非常低)的同时。整个信托市场也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无论是在资金的供应市场还是需求市场信托公司始终处于占优地位),所以在这一环境下,信托公司理论上的最优决策就是尽可能的多开展业务,做高利润的业务。因此信托公司的行为不可避免的导致风险聚集,而整个市场的健康程度也受到极大影响。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实际上给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施加了一个可变成本――消耗的净资本或计提的风险资本。这就使得信托公司必须在有成本约束的情况下开展业务,而且这一成本的水平是监管部门可控的,所以理论上通过净资本管理,市场可以形成监管部门希望实现的任意一种均衡状态。

  二、净资本管理模式对信托公司的基本要求―量化监管所具备的优势

  虽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各信托公司净资本达标的期限是2011年末,但从最近几轮信托公司内部的净资本测算结果来看,净资本管理模式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业务净收益需要覆盖风险资本

  按照经济学的经典生产理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出现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时,虽然这一理论不完全适用于现实中的信托行业,但不可否认,信托公司的每一笔业务都应当覆盖相应的成本。

  在净资本管理模式下,信托公司的业务收入需要至少覆盖计提的风险资本,而各科目的风险系数,实际上就是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利润指标底线。如果不能达到该标准,那么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将被不断稀释,其发展也不能保证持续性。除此之外,各科目风险系数的差异,也能够引导信托公司向监管部门所希望的方向发展,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净资本管理进一步压缩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发展空间

  压缩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规模,推动信托业务发展是信托业回归本源的必由之路,在净资本管理模式下,这一思路再次得到了强化。按照现有的净资本管理办法,固有业务不仅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净资本,还要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而且两者的系数都远远超过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提水平(固有业务的各项系数多在10%以上,远远超过信托业务风险系数的最大值3%(不考虑附加风险)),这样一减一加,实际上意味着大部分固有业务,都必须获得30%以上的收益才能够覆盖净资本风险资本方面的消耗,这对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都是难以实现的。所以与其发展固有业务,不如将更多的净资本节省出来支持信托业务的发展,这对整个行业回归本源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信托公司将自觉增加主动管理型信托的发展

  主动管理型信托在净资本管理框架下,基本都属于各类投资信托科目,而这些科目的风险系数普遍较低,也就对信托公司形成了极大的鼓励。反观银信合作、关联交易等常规的被动管理型业务,除了常规风险系数高之外,还赋予了严格的附加风险系数。虽然其根本目的是控制这些项目的风险,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但不可否认,较高的风险系数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信托公司发展被动管理型信托的动机。

  3、促进信托公司自主降低业务风险水平

  在净资本管理模式下,信托公司对风险资本消耗水平高的信托项目将要求更高的收益。高收益的项目往往意味着较高的风险,而原有的行业监管政策基本上将高风险项目隔绝在了市场之外(如房地产融资类业务的“四三二”标准),所以对于信托公司来讲,在难以通过高收益弥补风险资本消耗的情况下,最优的决策是将业务重点放在风险资本消耗水平偏低的项目之上,而这些项目的风险水平也相应较低。所以在长期来看,净资本管理模式有助于降低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

  (二)必须在风险资本的当期消耗和净资本的延期转增间作出有效平衡

  信托公司在解答这道自身利润最大化问题时,其面临的净资本约束是内生的和动态的。除了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等能够对净资本基数产生冲击的外部因素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每年将上一年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净资产这一内生方式,提升自身的净资本基数。所以当信托项目具有高收益时,不仅能够覆盖占用的风险资本成本,还能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新的净资本保障。

  然而在现有的净资本管理模式下,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净资本风险资本在变动的时点上是不匹配的,净资本基数的变动一般以年为单位,而风险资本则随着项目的成立而发生并一直持续至项目终止,所以是随时处于变化状态的。因此,新成立的信托业务在增加当年风险资本的同时,对当年的净资本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当年该监管项目的达标产生促进作用。

  所以信托公司有必要在风险资本的当期消耗和净资本的延期转增间作出有效平衡,如果前一年过于谨慎,虽然当期净资本达标没有问题,但会削弱下一年发展的净资本基础;反之如果过于激进,使业务规模达到净资本能够承受的极限,那么一旦出现微小波动,信托公司可能就无法完成监管达标的任务。这种时点上的不匹配将督促信托公司进行长期的业务规划,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个可行的解决方式是:建立信托公司自身的净资本战略储备,根据各公司自身的情况,适当的提取现有净资本基数的一定比例作为储备,这部分净资本不得随意动用。当公司业务规模消耗了所有的剩余净资本后,审慎的释放这部分净资本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完成。

  (三)尽可能多的实现净资本的增加,同时提高风险资本的释放速度

  虽然如上面分析的,风险资本的确认总是早于相应净资本基数的增加,但必须注意的是,利润一旦转增净资产,将永久性的提高净资本基数(不考虑固有业务造成的所有者权益减少),而信托项目总有终止的一天,其占用的风险资本也终将被释放出来。此外利润往往可以多次转增净资产,而任意项目占用的风险资本水平一般是保持不变的。那么信托公司就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尽可能多的增加净资本,同时减少项目的风险资本占用周期。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公司现有一个房地产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规模20000万元,信托公司年收益为2.5%,项目每年付息一次,不考虑税收因素,该计划的风险系数计提比例为3%,如果只比较年收益,那么计划的收入显然无法覆盖风险资本成本。但实际上,三年后这一项目带来的净资本补充仍然是非常可观的(见表1,假设净资本风险资本的初始值都是1000万元)。

  

1信托计划风险资本和净资本变动情况

年份

资本

风险资本

资本差额

原始情况

1000万元

1000万元

0

第一年末

1000万元

1600万元

-600万元

第二年末

1500万元

1600万元

-100万元

第三年末

2000万元

1000万元

1000万元

  虽然在前两年,该计划给信托公司都带来了净资本缺口,但到了第三年,该计划结束,不再计提风险资本,而净资本则在两次利润转增后明显提高,信托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净资本富余。

  通过这一例子可以看出,项目的到期时间和每一期利润转增净资本的规模,都会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风险资本空间产生影响。这样就有了信托公司两个项目开展的基本原则。

  (1)低收益的项目期限要尽量短。低收益项目每年能够转增净资本利润规模小,如果长期消耗风险资本的话,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开展能力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2)高收益项目鼓励长期化。相对来讲,高收益项目(特别是收益能够完全覆盖风险资本消耗的项目)每年转增净资本利润规模大,每多持续一期,就能够为信托公司提供更多的净资本空间。所以这类项目的长期化是有利的。

  净资本管理模式实际上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更高标准的精细化管理要求,在其框架下,信托公司开展每一笔业务都必须更加谨慎,目光要更加长远。

  以上几点,既是净资本管理模式对信托公司提出的新的要求,也反映出这种量化监管的优势,在“一法三规”的共同作用下,信托公司的运行机制必将更加市场化,其发展模式也会更加稳定健康。

  三、净资本管理办法量化监管模式的完善

  净资本管理模式有着巨大的监管优势和行业价值,但这一管理模式刚刚采用,尚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对于其具体的效果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而从近期信托行业净资本管理的实践来看,净资本管理这种量化监管模式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按大类划分计提科目,未来存在进一步细化的需求

  在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科目划分方面,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科目是完全一致的,但计提系数不同,与信托公司上报的项目明细表相比,缺少有效的细分。如其他融资类业务,不仅涵盖了基础设施、工商企业等多个领域,资金的运用方式也包含了贷款、长期股权持有等各个种类。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对项目风险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那么统一赋予这些项目1.5%的风险系数对于区分不同项目的风险那以进行有效的区分。近期监管机构发文,要求将所有受(收)益权信托并入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就反映出监管部门对科目细化的意思表示。

  对现有科目按照资金投向和运用方式进行彻底的细化,风险系数合理设定,量化管理模式将更加便捷,更加有效,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发展的规范。

  (二)发挥计提系数变动的引导调节功能

  监管政策的效力取决于信托公司在市场化环境中,充分发挥通畅的政策传导机制,发挥市场化自发调节能力,虽然发挥作用的周期较长,但这种市场化调节从长期来看更加有效。

  净资本管理模式就属于市场化的管理手段,其发挥作用依赖于各信托公司独立的调整-反馈-再调整的过程,需要的周期比较长,而一旦各公司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就很容易形成有效的市场均衡。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如果想达到某些目标,只需要对相应的系数进行调整,就能够使市场自发完成该目标,同时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未来的监管调整中,监管部门可以尽量采用调节系数的监管手段,这样不仅能够更充分的发挥各信托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也可以避免行业内不必要的波动。

  (三)合理设计净资本的监测周期

  因为还没有到净资本达标的截止期限,对未来该指标监测周期的研究并不是特别急迫,但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因为如果监测周期设置的过长,那么信托公司短期内的风险行为可能被掩盖,会引发风险的聚集和暴露。而如果监测周期过短,监管调整的效果可能难以体现,同时也不利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机制发挥作用。

  从总体上看,《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是我国信托业管理制度建设上的巨大进步,虽然这一制度优势的发挥尚需要时间的积累。相信未来信托业快速发展,净资本管理模式所代表的量化监管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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