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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晚,(,600654,以下简称中安消)公告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至此,证监会针对中安消的调查正式结束,而一场关于中安消的股票索赔案也将正式拉开大幕。()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评估,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无论从标的规模还是从人数规模上,都很可能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投资者索赔案,投资者对于正式提起索赔等待已久。”此前对中安消违规案保持密切关注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目前处罚已正式落地,将于5月31日开始,分批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中安消投资者的起诉材料立案。而在此前三年的时间内,已有一千多位投资者已授权许峰律师代为向中安消发起索赔诉讼。
回顾中安消调查历程,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2018年1月15日,中安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年4月1日,中安消再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次中安消放弃了听证等申请,2019年5月30日,中安消公告收到证监会正式处罚。
根据证监会处罚结论,中安消及相关方面的违规主要是在早前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信披违规,主要为:
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中安消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证监会同时认为,收购方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安消技术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下,仍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公司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证监会决定责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许峰律师认为,目前针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的正式处罚都已作出,投资者已可以发起正式索赔,参照上海地区此前的类似案例,许峰律师认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6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或债券,并在 2018 年 1 月 16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证券的投资者,目前已可正式发起索赔,该案管辖法院为上海金融法院。
但许峰律师指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其个人在观点上也认为符合索赔条件,也在接受投资者的索赔委托,但目前先参照上海地区此前的判例起诉,后续如有变更会及时向投资者通报。
许峰律师同时透露,5月31日,将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首批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材料立案,法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投资者的索赔案件依法受理。该律师同时提示,一般来说,中安消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时效也已从5月30日起算,投资者应注意把握起诉时间。
责任编辑:王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