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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2019-01-10 18:05  浏览: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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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交易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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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n.com target=_blank >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客户自己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n.com target=_blank >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n.com target=_blank >外汇买卖。

第一条 电话交易定义

个人n.com target=_blank >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音频电话机,按照我行个人n.com target=_blank >外汇买卖指南,由客户自己按键操作,通过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二条 网上交易定义

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登陆Internet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由客户自己利用电脑操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外汇买卖。

第三条 报价

我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即时行情进行报价。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汇率经常处于剧烈波动之中,所以客户应充分认识到外汇投资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 开立交易帐号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交易电话及网上交易前,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外币储蓄所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填写《电话银行开户(注册)申请表》,申请电话银行的专用编号,并预留密码,即可进行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

第五条 密码的修改

电话及网上银行专用密码由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客户可随时通过我行的电话银行系统或网上银行系统对自己的密码进行更改。只有密码输入正确,才能打开帐户进行操作。凡因客户自己泄露密码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网上交易安全及时滞性

客户应充分认识到Internet公共网络的安全性问题。凡因客户过失,如登陆我行网上交易系统未及时退出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网上交易具有时滞性及交易中断性的特点,因此,客户须在交易前后经常核对帐户余额。

第七条 熟悉电话交易操作指南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必须熟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使用电话交易系统;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按照提示进行网上交易

客户进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必须熟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网上交易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若因输入错误而造成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帐户挂失解冻

客户因输入错误导致存款帐户挂失冻结时,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存折到原开户储蓄所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因上述原因造成帐户冻结而导致委托不能成交的,责任客户自负。

第十条 交易币种及金额起点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的炒外汇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德国马克。交易的起点金额为100美元(含1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币。对于单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的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及网上交易方式包括外汇买卖即时交易和外汇买卖委托交易。外汇买卖即时交易是指客户按我行交易系统的即时报价当即成交的交易方式;外汇买卖委托交易是指客户委托我行在即时汇率达到其指定的汇率水平时,将客户指定的一定金额的一种货币,按当时我行汇率买卖为客户指定的另一种货币。

第十二条 实盘交易

实盘交易是指客户以其真正持有的外币数量为交易的限额,卖出其持有的外币,买入其它外币的交易。

第十三条 基础货币与非基础货币

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及网上交易的报价为我行公布的12种汇率的即时牌价。这些汇率是:英镑兑港币,英镑兑美元,英镑兑日元,港币兑日元,美元兑港币,美元兑德国马克,美元兑日元,欧元兑英镑,欧元兑港币,欧元兑美元,欧元兑德国马克,欧元兑日元。客户应明确上述货币组合,表示在前的币种为该汇率的基础货币,表示在后的货币为该汇率的非基础货币。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交易的规定:

(一)客户输入委托交易汇率时,若我行的即时汇率优于客户当时输入的委托交易汇率,我行电话语音或网上交易将按即时汇率给予成交。

(二)客户的委托被接收后:

1.客户委托买入基础货币同时卖出非基础货币,当我行此货币组合的汇率的卖出价低于或等于客户的委托价格时,客户的委托自动成交,成交汇率为我行当时相应的即时汇率价格。

2.客户委托卖出基础货币同时买入非基础货币,当我行此货币组合的汇率的买入价高于或等于客户的委托价格时客户的委托自动成交,成交汇率为我行当时相应的即时汇率价格。

(三)客户的委托被接收后,客户帐户上相应的交易资金被保留,直至客户撤销交易委托或委托有效期结束时交易委托自动失效;如帐户内资金不足,客户委托不被接收。

(四)客户在查询帐户余额时,电话和网上将播报或显示实际余额和可用金额。实际余额指客户帐户中实有的金额;可用金额指实际余额扣除保留金额后的余额。

(五)委托交易的成交顺序按委托时间优先的顺序排列。

(六)客户所建立的委托的有效期按24小时计算,即被受理的委托交易有效期从委托时间开始至次个交易日同一时间止。周五的委托有效期从委托时间开始至周六凌晨4:00整。因委托而保留的资金在委托失效以后将自动返回到各自的帐户中去。

(七)当客户留有有效委托之后办理挂失手续时,原来的委托视同自动失效。客户帐户上的资金将被冻结,直到解冻为止。

(八)当客户撤消委托时,该笔委托所涉冻结资金将自动返回相应的帐户中。

第十五条 交易记录

由客户自己操作的电话及网上交易是否成交,及成交的币种、金额、汇率等均以我行系统自动记载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交易的核对

电话交易或网上交易完成后,客户可以利用我行的电话交易系统或网上交易系统通过查询功能,了解是否成交,也利用网上交易系统通过交易明细查询功能了解相应的成交情况,同时须在成交后,尽快携带活期一本通存折到我行任意一家外币储蓄所补登电话或网上交易成交记录。

第十七条 休市及交易中断

如我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及网上交易遇节假日或国际主要金融市场假日休市时,在休市前我行将以柜台公告、电话语音、网上通知的方式将具体休市安排通知客户。因通讯线路障碍、我行正在调整交易汇率或发生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时,我行电话及网上交易暂停。

第十八条 交易时间

我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的时间定为:除公告休市的时间外,周一早7:00至周六凌晨4:00。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

我行若对本规程所列之条款进行必要修改或补充,将以柜台公告方式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

本规则及《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电话交易操作指南》由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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