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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科环子公司提起仲裁 请求解除合同条款 _ 东方财富网
2020-02-27 01:10  浏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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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国电科环(01296.HK)公告称,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朗新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朗新明」)对大同华建水务有限公司(「华建水务」)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第一条第1项至第10项及《〈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12月12日解除;请求裁决华建水务向朗新明返还借款人民币1698万元,并按6%/年单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9日为84,900元)。目前已收到仲裁委员会的缴费通知并已缴费,受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的疫情影响,暂未收到正式受理通知书。

2005年8月31日,华建水务的前身大同华建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建实业」)及孔志强与朗新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山西新源环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源公司」)的51%股权转让给朗新明,华建实业保留新源公司的49%股权。于同日,华建实业、孔志强与朗新明签署《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华建实业同意将其持有的新源公司49%的股权所附著的公司经营管理权委托朗新明行使,其中,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8万吨的核定售水量获得收益。朗新明亦同意借给华建实业人民币2,122万元(免息)。2005年9月1日,华建实业与朗新明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协议》,针对《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中的股东核定收益计算方式进行了部分变更。

根据管理层意愿,2019年12月10日,朗新明向华建水务寄送《解除〈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部分条款、〈《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协议〉之通知函》(「解除通知函」),通知华建水务解除《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第一条第1项至第10项及《〈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协议》,即解除朗新明与华建水务于2020至2034年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剩余借款人民币1698万元。

2019年12月12日,华建水务收到解除通知函,但尚未同意解除上述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偿还借款。

由于华建水务拒不确认委托经营管理关系解除并不予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到朗新明的合法权益,朗新明决定根据《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合同》向华建水务开展仲裁程序,此举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之利益。

(责任编辑:DF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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