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同意通化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吉银监复〔2017〕32号通化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通农商银发〔2016〕18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和资信调查、咨询、见证等七项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品种待条件成熟时仍需按规定报批。
二、你行持本批复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购汇并确定结算代理行。办理完毕后,需向' target='_blank' >吉林银监局提交验资机构对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的资质证明和结算代理行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吉林银监局确认后,方可正式办理外汇业务。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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