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邹峰同志拟任乌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请示》(乌银发〔2016〕454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核准邹峰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邹峰应自我局做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向我局书面报告其到任情况。
2017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邹峰乌海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