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财金专讯 现场检查是' 法律赋予监管者的重要职责,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共同构成了' 银行业监管的“三驾马车”。在银监会近日出台的《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现场检查类型被划分为五类: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在' 银行监管工作中,现场检查是有效监管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也是最有力的武器。银监会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场检查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5年年初,银监会对监管架构进行了调整,对现场检查职责进行适当集成,突出检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适应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日趋复杂、各种风险隐患交织的新常态。“《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印发《办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总结银监会现场检查的经验,提高依法监管水平;适应监管架构调整要求,优化现场检查体制机制;弥补薄弱环节,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了增强检查的针对性、机动性和灵活性,《办法》根据检查内容和检查程序的不同,将现场检查类型划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全面检查是对监管对象的全面式、体检式检查,强调仅对法人机构开展,并每5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检查突出问题导向,强调精确打击,检查重点指向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后续检查是为防止屡查屡犯现象,督促被查机构加强整改。临时检查是为应对突发情况实施的紧急检查程序。稽核调查是为应对苗头性的风险和问题实施的快速检查程序。
目前,在现场检查中,银监会采用的检查分析系统简称EAST。这是银监会于2008年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实践表明,检查分析系统充分发挥了精确制导、精密追踪和精准定位的作用,查出了大量疑点数据,挖掘出一些隐藏的问题,有效提升了检查效率,适应了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化、网络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对现场检查所提出的新要求。为此,《办法》中特别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 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质效。
另外,针对银行业违规经营、个别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打擦边球”、“踩红线”的侥幸心理,《办法》除规定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在整改观察期、后续检查、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本次现场检查与以往检查结果以及后续现场检查部署的衔接和研判、检查结果与市场准入和监管评级挂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持续保持对问题机构的高压态势,防止屡查屡犯现象的发生。 (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