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新型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间接受贿”等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由请托人出资或者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出资或者“利润”;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等行为,均应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