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稳妥推进《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5年每年递增0.4%。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银监会要求,到2013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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