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日前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高管办法》中对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包括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达到的监管要求提出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能够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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