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arget='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的《会计核算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一份重要的指导性文件。经过近期的实践表明,《新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矛盾也有所显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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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与效率的矛盾
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在会计核算部门设置监督岗位,从加强监督制约角度看,无可非议,但是从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重复劳动角度看,这一规定又值得商榷。商业' 银行早在多年前就实现了会计核算的全国集中,其中包括集中监督。集中监督的必要性在于商业银行前台基本是柜员制,也就是单人操作,而' target='_blank' >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业务实行的不是柜员制,而是传统的复核制度,也就是说,一笔业务需要在录入员和复核员相互制约下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应该说,会计核算部门的制约性比较强,再加上过去的事后监督部门的独立监督,可以说是“双保险”。但是《新办法》又规定可以在核算部门设置监督岗位,这一规定会给实际工作带来“两难”的问题,一是如果按照要求设置了,需要增加人力,而目前核算部门的人员又普遍紧张,如果不设置,又怕有风险,出了问题属于管理上未尽职。
集中与分散的矛盾
多年来,在人民银行会计管理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纵向集中”与“横向分散”的矛盾,也正是由于客观存在这个矛盾,过去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一直不顺畅,具体表现就是,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新办法》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可见,在管理体制方面,《新办法》沿用了旧办法,这种纵向无主管部门,横向管理分散的管理模式给监督工作带来以下弊端:
一是业务管理没有抓手。实践证明,主管行长管理业务部门也是以业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为依据,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需要请示上级部门作出裁决然后予以执行。因为中心支行是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按照组织原则就是要下级服从上级,全辖形成“一盘棋”。那么目前没设上级主管部门,主管行长管理事后监督中心便没了抓手,没了依据,没了后盾。
二是业务指导形同虚设。监督发现问题,尤其是与被监督部门出现意见分岐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因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需要监督中心请示上级行相关业务部门,一方面由于上级行相关业务部门在答复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疑问上缺少硬性规定,另一方面按照业务隶属关系,被监督部门与上级行业务部门沟通比监督中心更方便,更有效果,因此往往上级行专业部门的答复结果不令监督中心满意,长此以往导致不请示、少请示。
三是信息交流渠道不畅。近年来,被监督部门包括会计、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履职能力得到强化,业务创新步伐加快,不断有新的业务系统上线或业务系统升级,相关规定越来越细,相关要求越来越严,被监督部门通过下发文件、组织培训、开展检查等方式实现上传下达、令行禁止。而事后监督中心由于无上级主管部门,本行与被监督部门的主管行长又不能完全做到统一,难免会出现文件传递受阻、业务培训缺乏、信息反映不畅等问题。
形式与实质的矛盾
目前县市支行需要监督的会计核算业务包括会计核算业务、国库业务和货币金银业务,其中会计核算业务由地市中支的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国库业务和货币金银业务由各县市支行的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三项监督业务两种监督模式从形式上看执行了上级的监督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未发挥好监督作用。
一是对会计核算业务的监督时效性差。主要原因就是会计资料传递时间长,监督滞后。一般通过邮局的速递公司传递会计核算资料,监督中心要在会计业务发生后的第三天或第四天完成监督工作。而且财务成本高。邮局向人民银行收费的标准是按每月450元包月,按件计算每件15元,每年需要支付速递费用近3万元。
二是对国库业务监督流于形式。省会中支文件规定县(市)支行的事后监督岗位设在内审纪检部门(目前内审纪检岗位设在综合办公室)。这一规定,名义上是为了增强这个岗位的独立性,但实际上让这个岗位处于“三不管”境地,即本部门办公室主任不管,上级行事后监督部门不管,被监督的会计国库部门更是不管。由于“三不管”导致县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流于形式。
系统与手工的矛盾
目前,除了会计业务有事后监督系统外,其余的国库、发行会计业务仍然采取手工监督方式,这种现代化的核算系统与落后的手工监督手段,明显不匹配,工作量大,效率低,效果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