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监会昨日发布消息称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监管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 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银监会称,新监管要求将比巴塞尔III更为严格,但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影响。
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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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其分别不低于5%、6%和8%。
新的监管标准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为正常条件下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明确定义,银监会表示,将在近期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评估将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
银监会表示,将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标准
此外,新标准还建立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新标准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新标准还将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肖瑜)
新标准VS巴塞尔Ⅲ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银监会方面表示,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上的最低监管标准,新监管要求更为严格,但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影响。
1.资本充足率
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
2.资本充足率过渡期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
这么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欧美银行面临较大资本缺口,需较长时间调整经营行为,同时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
二是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同时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三是虽然2018年底是全球银行业的最后达标时限,但市场压力将推动国际化大银行尽快达标,尽快实施新监管标准有助于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
3.杠杆率监控标准
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所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迁就欧美大型银行杠杆率普遍偏低的事实,是妥协的结果。
我国大多数银行杠杆率已达到了4%,只有少数资产高速扩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达标,并且差距也较小。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定得过低,对银行高速扩张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
两大焦点问题
1.为何将建立贷款拨备率(监管标准为2.5%)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为150%)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
答: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应对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本轮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现行的基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重大缺陷。
就我国来看,一是国内银行信贷规模长期保持高速扩张,客观上部分掩盖了资产质量问题,使得基于不良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难以充分覆盖潜在的信贷风险;二是引入与贷款规模挂钩但与贷款质量无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增强了前瞻性,有助于银行在信贷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平滑由于低估或高估贷款损失导致整个信贷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益波动,这也是实施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应有之意和重要组成部分。
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
鉴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同时达到两个监管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避免造成由此导致的负面效应,《指导意见》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允许这类金融机构最迟在2018年底前达标。
2.实施新监管标准后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如何?是否会引起国内银行新一轮的大规模外部融资?
答: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研究结果表明,就全球平均水平而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1个百分点,4年半后(18个季度)GDP向下偏离基准水平的最大幅度为0.19%,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冲击。此外,资本监管改革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信贷供给能力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是暂时的。按照目前全球银行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水平,美提高1个百分点,所避免的经济损失占当期GDP的1.4%,提高资本监管标准的收益大于成本。
由于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通过分步达标(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底达标)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GDP增长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降低。
目前国内主要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需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银行也同样面临信贷扩张所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