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 银行正在考虑为众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游戏规则”。
过去5年,诸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跨业投资和交叉经营步伐加快,很多央企集团也纷纷涉水金融业,金融控股公司也发展迅速。不过,对其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知情人士告诉本报,' 央行正在酝酿出台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范围,为金融企业进行综合经营提供操作模式和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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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条例的初稿已经下发给昆仑、国电等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讨论。”该人士称。
酝酿立规
2006年,“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所谓“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可以入股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企业成为全能银行,而大多数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或者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集团则通常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
目前,国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形成中信控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人寿集团、人保集团、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等纯粹金融控股公司;以华融、信达、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以国家电网、中石油、宝钢、航空工业集团、' howImage('stock','2_000901',this,event,'1770') 航天科技(' 000901,' 股吧)集团、五矿集团、中粮集团、四川新希望、万象集团等产业资产控股的金融集团等等类型。
不少专家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资本效率、成本节省及共同营销的优势,能够增强经营管理效率,提升竞争力。特别是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的透明度较高,便于监管者提出统一的监管要求,降低监管难度,有效防范风险,是分业监管体制下的较好选择。
不过,随着金融控股公司数量的快速增加,同时也存在对其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例如,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可能会日益严重。
此外,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由于存在复杂的持股关系,旗下各子公司业务性质不同,其所遵循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口径存在差异性,势必存在集团内部资本的重复计算问题。资本重复计算意味着有限的资本要承担多倍于自身的风险,这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其资本杠杆效应将成倍放大,从而危及集团整体财务安全。
与此同时,由于监管机构的割裂(时下一行三会分别管理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每个监管机构得到的该控股集团的经营信息是不完整的,从而影响对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评价和分析,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导致监管弱化。
央行正在酝酿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将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据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使命。其一是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范围,为市场主体选择综合经营模式提供途径;二是要进行监管授权,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接近央行人士告诉本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兼顾金融创新、经营者利润和防范风险,重点是防范风险传递,避免资本重复计算与多重杠杆,降低利益冲突,防止不公平交易,减少监管套利等等问题,非常复杂。
监管框架
尽管央行承担了拟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的工作,不过接近央行人士透露,目前草拟该办法面临诸多困境。
知情人士透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一些金融机构在不具备条件开展综合经营之前,不能允许其跨业经营。对于已经实施综合经营的公司要坚持产业和金融业在资本层面上的适度分离和管控,防范风险和资产价格泡沫。强化以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控制杠杆率。完善和优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对第三方权益构成损害的关联交易,坚持审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此外,还要把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潮流和趋势。
据了解,目前的监管思路之一是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在人民银行内部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在具体监管操作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不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单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必须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并表监管,重点监控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对集团下辖的各子公司仍维持现行分业监管的格局不变。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
具体说就是推行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内容的监管方式。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重点,对金融控股集团实行全面并表监管方式,即在对各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要求对集团整体资产负债质量,特别是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使监管机构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资本、资产和负债情况,有效地控制集团结构和内部风险。
与此同时,在一行三会(央行、'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资委之间建立制度化和程序化的监管协调机制,现有的监管体系要求监管者之间必须具有良好的信息交流能力与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流修订的法规、各阶段的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各种监管处罚信息等。
事实上,从发达国家的监管趋势来看,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正在趋于严厉。
2010年5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获国会通过,该法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给予了空前加强。该法案要求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不局限于银行控股公司,任何可能对金融体系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和经销商等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都可被视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有权对这些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机构实施监管。
其次,提高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强调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并表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在资本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比普通金融机构更严格、更审慎的监管。
第三,进一步加强银行与其附属机构间的防火墙。监管当局将对银行与附属机构间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实施更多限制,银行与附属机构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全额、满期担保等。
而巴塞尔委员会在《跨境银行处理组报告及建议》中指出,如果国内当局认为金融机构的结构太复杂不便于危机时有序、经济地处理,当局应考虑对那些庞大机构加以监管,通过资本或者其他审慎性要求来简化集团结构。
严控产融结合风险
新监管办法的另一个使命是要防止产业资本介入金融领域之后,风险的交叉传染。
近两年,我国产业资本投资甚至控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速度呈现加快态势。以中石油为例,中石油的昆仑系金融控股架构已基本成型,下设中油财务公司、昆仑银行、昆仑信托、昆仑金融租赁、中意人寿、中意财险等机构,几乎拥有全金融牌照。
除了昆仑系,诸多央企,例如五矿集团、宝钢集团、国家电网、中海油、华润、中粮、华能等十余家央企已将金融产业作为自己的战略板块。
产融结合的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严峻挑战。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是央企集团的直接监管机构,但国资委本身并非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企业集团下设的金融机构只能借助行业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缺乏对集团下属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的监管主体,可以说产融结合下的金融综合经营存在着监管空白,其风险不容忽视。
接近央行人士告诉本报,目前的解决办法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中加入对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企业的监管模块。
“一方面对于同时控股两类不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要求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对下属金融机构进行整合,设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与产业部门的防火墙,并将此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归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而另一方面,对于这些产业资本非控股类的金融投资,也应对投资主体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以便于监管。”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