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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期货常州无证“黑嘴”分析行情 向投资者隐瞒风险
2019-01-12 18:18  浏览:758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通过网络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人员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违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将部分投资者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等投资者适当性情况完整告知客户。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五十五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延伸检查。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

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营业部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通过网络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人员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违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将部分投资者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等投资者适当性情况完整告知客户。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第五十五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月3日

(文章来源: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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